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確保各項工作有序運行,明確本基金會及相關責任人對重大事項的歸集、報告和管理辦法,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北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章程》以及本基金會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是指出現、發生或即將發生可能對本基金會產生較大影響的情形或事件,且該情形或事件尚未公開時,按照本制度規定負有報告義務的部門和人員,應當在第一時間將相關事項通過秘書處及時向理事會、業務主管及行政主管單位進行報告的制度。
第三條 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目的是,通過明確報告人在知悉或者應當知悉重大事項時的報告義務和報告程序,保障本基金會信息披露的真 實、準確、完整、及時,防止出現虛假信息披露、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確保本基金會的運作規范,保護本基金會利益相關者合法權益。
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基金會及基金會及所屬機構。
第二章 重大事項的范圍和內容
第五條 發生或即將發生下列重大事項時,報告義務人應向理事會報告:
(一)提交理事會審議的議案;
(二) 章程核準事項;
(三) 戰略規劃執行情況;
(四) 管理政策執行情況;
(五) 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和專項審計報告;
(六) 重大募捐、資助活動的執行情況;
(七) 年度投資計劃的執行情況;
(八) 關聯交易,即本基金會與相關利益者發生任何交易事項;
(九) 訴訟和仲裁事項;
(十)重大風險事項,即發生或即將發生可能給本基金會造成聲譽損害和 經濟損失的事項,重大違約責任和事故責任,涉嫌違法違規事件;
(十一)重要變更事項,即本基金會名稱、地址、聯系方式變更,理事、 監事變更,高級管理人員工作變更;
(十二)其他重要事項。
第六條 發生或即將發生下列重大事項時,報告義務人應向業務主管單 位報告、核準、備案。
(一) 決定本基金會的分立、合并和終止;
(二) 制定、修訂章程;
(三) 理事、監事變更;
(四) 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任免秘書長、副秘書長;
(五) 年檢事項;
(六) 年度工作總結;
(七) 年度財務審計和專項審計;
(八) 其他重要事項。
第七條 重大事項報告分為批準事項、告知事項、核準事項、備案事項。 報告義務人應按下列規定的時間履行重大事項報告義務:
(一) 批準事項必須在事項發生前進行報告;
(二) 告知事項應在重大事項發生后及時報告;
(三) 核準事項按照登記管理機關相關規定進行報告;
(四) 備案事項按照登記管理機關相關規定進行報告。
第三章 重大事項的報告程序
第八條按照本制度規定負有報告義務的相關人員,應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事項的當日,以電話、傳真或郵件等方式向秘書處或理事會執行小組通告有關情況,同時將與該重大事項有關的書面文件報送秘書處或理事會執行小組。
第九條秘書處和理事會執行小組應建立重大事項信息報告檔案,對上 報的信息予以整理及妥善保管。
第十條 秘書處和理事會執行小組應根據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以及本 基金會章程等相關規定,對上報的重大事項進行分析、判斷,決定對重大事 項的處理方式,并及時將需要理事會和業務主管單位履行決策和批準程序的 事項進行報告,并按相關規定予以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四章 責任與處罰
第十一條 重大事項報告人應勤勉盡責,嚴格遵守本制度規定。發生本 制度所述重大事項應上報而未及時上報,造成本基金會信息披露不及時或出 現錯誤或疏漏,給本基金會造成損失或導致本基金會受到相關部門處罰的,本基金會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視情節給予相關責任人批評、警告、經 濟處罰、解除職務等處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第三屆理事會第9次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執行。